2021年中級會計師考試時間為9月4日-6日,考試會有哪些真題考點呢?學霸君根據考生考點回憶版整理了相關信息,還沒有上考場的考生朋友們抓緊時間來回顧一下真題考點,說不定在考場上就遇上了!
2021年中級會計《財務管理》考題考點:票據法——票據抗辯(9.4)
(一)票據抗辯的種類
根據抗辯原因及抗辯效力的不同,票據抗辯可分為對物抗辯和對人抗辯
1、對物抗辯,是指基于票據本身存在的事由而發生的抗辯,這一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票據行為不成立(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背書不連續等);
(2)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如票據未到期);
(3)票據載明的權利已經消滅或者已失效(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
(4)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欠缺;
(5)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
2、對人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對抗特定債權人的抗辯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解釋】票據債務人只能對基礎關系中的直接相對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進行抗辯,該基礎關系必須是該票據賴以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關系;如果該票據已被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持票人轉讓給第三人,而該第三人屬善意、已對價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則票據債務人不能對其進行抗辯。
3、票據抗辯的限制
(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簡答題)
【解釋】這就是說,如果票據債務人(如承兌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等),該票據債務人不得以此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解釋】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如背書人、保證人等)存在抵銷關系,而持票人的前手將票據轉讓給了持票人,票據債務人就不能以其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辯事由而拒絕向持票人付款。
(3)凡是善意的,已付相當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注意】持票人因稅收、繼承、贈與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由于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于其前手,故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前手的抗辯是由對抗該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