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月1日,太湖公司與戊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向戊公司銷售一批E商品。合同規定:E商品的銷售價格為700萬元,太湖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以740萬元的價格購回該批E商品。
12月1日,太湖公司根據銷售合同發出E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E商品銷售價格為700萬元,增值稅額為119萬元;款項已收到并存入銀行;該批E商品的實際成本為600萬元。
太湖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819
貸:主營業務收入7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9
借:主營業務成本600
貸:庫存商品600
要求:
(1)逐項判斷上述交易或事項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分別注明其序號)。
(2)對于其會計處理判斷為不正確的,編制相應的調整會計分錄(涉及“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的調整會計分錄,應每筆編制)。
(3)計算填列利潤表相關項目的調整金額。
(“應交稅費”科目要求寫出明細科目及專欄名稱;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