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和初始計量
投資性房地產的概念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者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
屬于投資性房地產的項目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是指企業通過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并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2.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是指企業通過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閑置土地,不屬于持有并準備增值的土地使用權。
3.已出租的建筑物
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業擁有產權并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房屋等建筑物。企業計劃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建筑物,不屬于此類。
企業將建筑物出租,按租賃協議向承租人提供的相關輔助服務在整個協議中不重大的,如企業將辦公樓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維修等輔助服務,應當將該建筑物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的項目
下列房地產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1.自用房地產,即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房地產,包括自用建筑物(固定資產)和自用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例如,企業擁有并自行經營的旅館,其持有目的主要是通過提供客房服務賺取服務收入,該旅館不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2.作為存貨的房地產,通常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正常經營過程中銷售的或為銷售而正在開發的商品房和土地。
3.某項房地產,部分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部分自用(即用于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經營管理),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的、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不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的、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部分,不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該項房地產自用的部分,以及不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的、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部分,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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