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模式的變更
1.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處理,將計量模式變更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潤)。企業變更投資性房地產計量模式時,應當按照計量模式變更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借記“投資性房地產(成本)”科目,按照已計提的折舊或攤銷,借記“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科目,原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借記“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科目,按照原賬面余額,貸記“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按照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貸記或借記“利潤分配——末分配利潤”、“盈余公積”等科目。
2.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例5】甲企業將其一棟寫字樓租賃給乙公司使用,并一直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20×9年1月1日,甲企業認為,出租給乙公司使用的寫字樓,其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市場比較成熟,具備了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條件,決定對該項投資性房地產從成本模式轉換為公允價值模式計量。該寫字樓的原造價為9 000萬元,已計提折舊270 萬元,賬面價值為8 730萬元。20×9年1月1日,該寫字樓的公允價值為9 500萬元。假設甲企業按凈利潤的10%計提盈余公積。甲企業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投資性房地產——××寫字樓(成本) 95 000 000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 2 700 000
貸:投資性房地產——××寫字樓 90 000 00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70萬×90%) 6 930 000
盈余公積(770萬×10%) 77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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