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
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具有成本和公允價值兩種模式,通常應當采用成本模式計量,滿足特定條件時可以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但是,同一企業只能采用一種模式對所有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不得同時采用兩種計量模式。
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通常應當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遵循以下會計處理:
1.外購投資性房地產或自行建造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按照其實際成本,借記“投資性房地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2.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有關規定,按期(月)計提折舊或攤銷,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
3.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4.投資性房地產存在減值跡象的,還應當適用資產減值的有關規定。經減值測試后確定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科目。
【例3】甲公司于2007年1月1日支付2000萬元土地出讓金取得一塊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50年,準備籌建辦公樓。甲公司購入土地使用權的賬務處理是: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2000
貸:銀行存款 2000
2007年末攤銷土地使用權
借:管理費用 40
貸:累計攤銷(2000÷50) 40
2008年1月1日,該土地使用權出租,甲公司將無形資產轉入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計量:
借:投資性房地產 2000
累計攤銷 40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2000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攤銷 40
假設2008年末確認本年租金收入70萬元(在年末一次性收取),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70
貸:其他業務收入 70
借:其他業務成本 40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攤銷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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