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預習二:通過進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貨
委托加工業務中,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由委托方承擔:
①收回后材料用于連續生產,消費稅記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的借方;
②收回后材料直接用于銷售,消費稅記入“委托加工物資”的借方。
1.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存貨
【例】甲企業委托乙企業加工材料一批(屬于應稅消費品)。原材料成本為20 000元,支付的加工費為7 000元(不含增值稅),消費稅稅率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驗收入庫,加工費用等已經支付。雙方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要求:根據上述材料編寫甲企業委托加工物資的相關賬務處理。
甲企業按實際成本核算原材料,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1)發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資 20 000
貸:原材料 20 000
(2)支付加工費用和稅金
假設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為X,
X=20 000+7 000+10%X
X-10%X=20 000+7 000
(1-10%)X=20 000+7 000
X=(20 000+7 000)/(1-10%)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20 000+7 000)÷(1-10%)=3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費稅稅額=30 000×10%=3 000(元)
應交增值稅稅額=7 000×17%=1 190(元)
①甲企業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7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 190
——應交消費稅 3 000
貸:銀行存款 11 190
②甲企業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銷售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10 000(7 000+3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 190
貸:銀行存款 11 19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甲企業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時
借:原材料 27 000(20 000+7 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 27 000
②甲企業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銷售時
借:庫存商品 30 000(20 000+10 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 30 000
2.自行生產的存貨
自行生產的存貨的初始成本包括投入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直接人工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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