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評分標準。資格考試設置兩個級別:經濟專業初級資格、經濟專業中級資格。參加考試并成績合格者,獲得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資格,由人事部統一發放合格證書。
1993年1月,人事部下發了《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專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3]1號),決定在經濟專業人員中實行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和部分專業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報考常識
經濟師考試報名時間一般為4、5月份(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布的時間為準)。報考條件如下: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者,均可報名參加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
(二)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
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十年,取得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過國家考試
獲得的經濟員資格或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的初級經濟專業職務)。
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6年。
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4年。
取得第二學士位后或研究生班結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2年;
取得碩士學位后,從事專業工作滿1年。
取得博士學位。
已評聘非經濟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在崗從事經濟工作的人員,可同相應經濟專業職務的人員一樣,按照以上第1款的規定,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
根據《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應屆畢業生參加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在報名時,對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須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報名。
具體參看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補充規定》的通知(人職發[1993]3號)
注:有部分地區報考條件稍有差異,具體可查看當地當年關于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公告。
•考試政策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日期一般設在每年11月,分在兩個半天進行,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參加考試的人員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資格有效期一般為5年,有效期滿,持證者要按規定主動到發證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考試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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