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強制許可實施
強制許可實施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一定條件下,不需要經過專利權人的同意,直接許可具備條件的申請者實施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一種行政措施。我國《專利法》將強制許可分為三類:
?、僮詫@麢啾皇谟柚諠M3年后,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專利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②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專利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垡豁椚〉脤@麢嗟陌l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技術上先進,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專利局根據后一專利權的人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軐τ趪衅髽I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如果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