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趯Χ隆⒏呒壒芾砣藛T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③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芴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菰诙聲宦男斜痉ㄒ幎ǖ恼偌椭鞒止蓶|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⑥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邔Χ?、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喙菊鲁桃幎ǖ钠渌殭?。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