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農業質量標準法律規范
基礎性法規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06年4月通過
基礎性法規1
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制度(舉例)
生豬的屠宰(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人工捕獲的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野生動物,須經捕獲地或者接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合格,方可出售和運輸
基礎性法規2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制度(舉例)
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手續在進境口岸實施檢疫;
出境檢疫:出境前應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把維護公眾健康放在突出地位
從法律上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產地、生產乃至包裝和標識以及監督檢查作出規定;
填補了法律的空白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主要內容(列舉重點)
對農產品產地管理的規定
對農產品生產過程的規定
對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的要求
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的制度規定
對農產品產地管理的規定
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加強管理
兩個禁止:
禁止向農產品產地排放三廢和有毒有害物質;
禁止在有害物質超標的區域生產和建生產基地
對農產品生產過程的規定
依照規定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化肥農業、飼料添加劑)
依照規定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記錄投入品的有關情況,病蟲害防治情況)
對其生產的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
對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的要求
應當按規定包裝和標識后在出售(農業轉基因產品應該標識)
農產品在包裝、保鮮和貯運種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應符合相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
復合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可以申請使用相應的標識
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的制度規定
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計劃,并到市場監督抽查;
委托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機構,并不得向被監測者收取費用;
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可以對生產和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并查閱相關記錄和資料。
對進查發現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對責任者有權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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