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造價員考試須知
第六章證章管理和驗證
第三十二條造價員資格證由中價協負責監制,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頒發,省轄市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證書打印和專用章制作。
第三十三條造價員資格證編號由10位字符組成:第1位為漢字“蘇”;第2~3位為發證年份后兩位,用阿拉伯數字表示;第4~5位為省轄市代碼,其中第4位為阿拉伯數字“0”,第5位為大寫英文省轄市代碼;第6~10位為全省流水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第三十四條造價員專業等級號由9位字符組成:第1~2位為專業簡稱,用漢字“土建”、“安裝”、“市政”、“裝飾”表示;第3~4位為水平等級,用漢字“初級”、“中級”、“高級”表示;第5~9位為全省流水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第三十五條本省造價員專用章規格為寬48mm、高19mm矩形,橫排4行(無分行線)。第1行為專用章名稱(即“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專用章”);第2行為姓名,字間空一格;第3行為資格證編號加專業等級(不含專業等級流水號);第4行為工作單位規范性簡稱(一般不超過14個漢字)。第1-2行字體為10號粗宋體;第3-4行字體為9號粗宋體(瘦型)。
第三十六條資格證書和專用章應由本人保管。證書或專用章遺失,本人需在市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啟事,在網上管理系統申請補辦,并攜《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章)遺失補辦申請表》和遺失啟事到省轄市造價管理機構辦理補辦手續,重新制作證書或專用章,原證書編號和專業等級號不變。
第三十七條造價員資格證每三年進行一次驗證。驗證工作由省造價管理總站統一組織,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十八條驗證的內容為本人從事工程造價工作業績、繼續教育情況、從業行為、職業道德等方面。
第三十九條造價員驗證需在網上管理系統申請,并攜下列書面資料到管轄市、縣管理機構辦理驗證:
(一)《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驗證申請表》;
(二)造價員資格證;
(三)近三年完成的兩項工程造價業績證明;
(三)近三年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條驗證結論分為合格、限期整改和注銷資格證三種。合格者由省轄市造價管理機構在資格證書“驗證記錄欄”欄內蓋“XX年度驗證合格”印和公章。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為驗證不合格,應限期改正:
(一)近三年無工作業績,且不能說明理由的;
(二)近三年參加繼續教育不滿30學時的;
(三)到期未參加資格證書驗證的。
第四十二條限期整改名單應在指定的網站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為三個月。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未通過驗證,應注銷造價員資格證和專用章:
(一)驗證不合格且未達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二)已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三)近三年有兩起以上(含兩起)不良信用行為記錄的;
(四)已喪失工作能力或年齡超過70周歲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省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本著服務、高效的原則,明確所屬縣區(包括縣級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造價員自律管理的職責,并對所屬縣區造價員自律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各級造價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應按章管理,秉公辦事。若有違規操作或徇私舞弊行為,應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三十二條造價員資格證由中價協負責監制,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頒發,省轄市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證書打印和專用章制作。
第三十三條造價員資格證編號由10位字符組成:第1位為漢字“蘇”;第2~3位為發證年份后兩位,用阿拉伯數字表示;第4~5位為省轄市代碼,其中第4位為阿拉伯數字“0”,第5位為大寫英文省轄市代碼;第6~10位為全省流水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第三十四條造價員專業等級號由9位字符組成:第1~2位為專業簡稱,用漢字“土建”、“安裝”、“市政”、“裝飾”表示;第3~4位為水平等級,用漢字“初級”、“中級”、“高級”表示;第5~9位為全省流水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第三十五條本省造價員專用章規格為寬48mm、高19mm矩形,橫排4行(無分行線)。第1行為專用章名稱(即“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專用章”);第2行為姓名,字間空一格;第3行為資格證編號加專業等級(不含專業等級流水號);第4行為工作單位規范性簡稱(一般不超過14個漢字)。第1-2行字體為10號粗宋體;第3-4行字體為9號粗宋體(瘦型)。
第三十六條資格證書和專用章應由本人保管。證書或專用章遺失,本人需在市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啟事,在網上管理系統申請補辦,并攜《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章)遺失補辦申請表》和遺失啟事到省轄市造價管理機構辦理補辦手續,重新制作證書或專用章,原證書編號和專業等級號不變。
第三十七條造價員資格證每三年進行一次驗證。驗證工作由省造價管理總站統一組織,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十八條驗證的內容為本人從事工程造價工作業績、繼續教育情況、從業行為、職業道德等方面。
第三十九條造價員驗證需在網上管理系統申請,并攜下列書面資料到管轄市、縣管理機構辦理驗證:
(一)《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驗證申請表》;
(二)造價員資格證;
(三)近三年完成的兩項工程造價業績證明;
(三)近三年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條驗證結論分為合格、限期整改和注銷資格證三種。合格者由省轄市造價管理機構在資格證書“驗證記錄欄”欄內蓋“XX年度驗證合格”印和公章。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為驗證不合格,應限期改正:
(一)近三年無工作業績,且不能說明理由的;
(二)近三年參加繼續教育不滿30學時的;
(三)到期未參加資格證書驗證的。
第四十二條限期整改名單應在指定的網站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為三個月。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未通過驗證,應注銷造價員資格證和專用章:
(一)驗證不合格且未達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二)已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三)近三年有兩起以上(含兩起)不良信用行為記錄的;
(四)已喪失工作能力或年齡超過70周歲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省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本著服務、高效的原則,明確所屬縣區(包括縣級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造價員自律管理的職責,并對所屬縣區造價員自律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各級造價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應按章管理,秉公辦事。若有違規操作或徇私舞弊行為,應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責編:z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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