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處分委員會辦案規程
(2020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自律處分委員會案件辦理工作,完善案件辦理工作機制,切實維護自律管理對象的正當權利,根據授權協會實施自律管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政法規、監管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以下統稱“授權規定”)和《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自律處分委員會案件辦理實行自律處分會議制度。委員會自律處分會議包括重大紀律處分案件的復審(以下簡稱“復審會議”)和全部案件的復議(以下簡稱“復議會議”)兩類。
重大紀律處分案件包括對協會會員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紀律處分,“停止執業”的紀律處分,以及其他情況復雜或影響較大的紀律處分案件;但是,《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簡單案件除外。
第三條 協會自律處分委員會負責統籌自律處分會議,向協會理事會負責;在協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指導和協調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四條 自律處分委員會由協會內部委員和外部委員組成,內部委員不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四分之一。自律處分會議委員的產生、任免及管理等事項除本規程規定外,遵照《中國證券業協會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條 協會在相關部門設自律處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委員會辦公室”)。委員會辦公室是自律處分會議的常設機構,工作職責包括:支持服務自律處分委員會工作;組織安排召開自律處分會議;受理復議申請;辦理簽報審批等程序事項;擬制、發送相關法律文書等工作。
第六條 自律處分會議由主任委員指定的七人以上單數自律處分委員會委員參加,且必須以現場或視頻方式召開,不得通訊表決。自律處分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的召集人主持。
第七條 同一案件的復審會議和復議會議的參會委員遵照回避原則,不得重合。
第八條 自律處分會議遵循公正、客觀、審慎的原則。自律處分會議應在充分討論基礎上,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參會委員同意,少數意見也應如實記錄在案。
第二章 委員條件與職責
第九條 自律處分委員會的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勤勉盡責;
(二)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則和業務規范;
(三)熟悉經濟、金融、會計、法律等專業知識,精通相關業務,具有較高職業聲譽和豐富的行業經驗;
(四)沒有違法、違紀和不良誠信記錄;
(五)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自律處分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暫停其參加自律處分會議:
(一)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的;
(二)未按照協會的規定勤勉盡職的;
(三)兩次以上無故不參加自律處分會議的;
(四)不適合參加自律處分會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參加自律處分會議的委員以個人身份參會、審議違規行為、獨立發表自律處分意見并行使表決權,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要求出席自律處分會議,不得委托他人參加自律處分會議;
(二)妥善保管自律處分會議材料,保守處分對象以及其他相關機構和個人的秘密;
(三)不得泄露自律處分會議討論內容、審議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不得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不得干擾其他委員正常發表意見;
(六)協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參加自律處分會議的委員或其親屬與案件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本人應及時提出回避:
(一) 本人或其親屬現任案件當事人或其關聯方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本人或其親屬、所在工作單位現為案件當事人提供承銷等中介服務的;
(三)本人或其親屬與案件當事人進行過私下接觸的;
(四)與案件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職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親屬,是指委員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第十三條 協會負責自律處分委員會委員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對有線索顯示委員存在違規行為的,協會應當進行核實,并根據核實結果予以談話提醒、暫停參加自律處分會議、解聘等處理。
第三章 自律處分會議
第一節 復審會議
第十四條 協會審理部門初審認定為重大紀律處分案件,須提交復審會議議定的,履行審批程序后,委員會辦公室安排復審會議。
第十五條 委員會辦公室原則上應至少于復審會議召開前五個工作日將會議議程通知主任委員指定的參會委員,送達調查報告和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會議召開前,參會委員因故不能參會或者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履職情形的,應主動回避并告知委員會辦公室,如因此導致參會委員少于七人的,由主任委員指定增加其他委員參加復審會議,或視情形重新安排復審會議。
第十七條 對于會議當天因故不能參會的或者會后發現參會委員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情形,導致復審會議不符合開會最低人數要求的,由主任委員重新指定參會委員,委員會辦公室重新安排復審會議審議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 參會委員簽署承諾書,依據事實、相關自律規則和業務規范對自律處分案件獨立客觀公正發表意見。
第十九條 召集人負責主持會議,組織參會委員依據相關自律規則和業務規范對自律處分案件逐一發表意見。
復審會議不同意初審意見的,應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應做會議記錄,參會委員核對會議記錄并簽字確認。會后將會議相關記錄轉交給審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參與聽證的復審委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認真審核研究,提出是否采納的意見。聽證程序有關要求遵照《辦法》規定。
第二節 復議會議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按規定提出復議申請的,委員會辦公室應自收到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委員會形成復議意見。
第二十三條 受理后,協會指定一名自律處分委員會內部委員作為復議案件承辦委員。承辦委員負責審查核實相關情況,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然后提交自律處分委員會審查討論。
第二十四條 復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指定的不少于七人以上單數委員(含承辦委員)組成,委員應符合本規程第四條、第七條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復議會議應對違規行為及適用自律規則和業務規范進行全面審議。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確有必要的,協會可以詢問當事人,聽取其解釋說明。
第二十六條 自律處分委員會復議會議應根據不同情形,分別形成以下復議意見:
(一)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采取措施適當的,提出維持原決定的復議意見;
(二)原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依據錯誤、嚴重違反程序規定、或采取措施明顯不當的,提出撤銷或變更原決定的復議意見。
協會不得因當事人復議而加重采取自律措施。
第二十七條 自律處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將復議意見報協會負責人審批決定,并根據協會決定制作自律復議決定書。自律復議決定書應當送達當事人,并根據需要抄送有關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八條 復議程序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規程復審會議相關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協會理事會通過,由協會會長辦公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組織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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