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
(2020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規范自律措施的實施,保障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職責,保障自律管理對象正當權利,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引導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授權協會實施自律管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政法規、監管規定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以下統稱“授權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對違反授權規定、行業自律規則或業務規范(以下統稱“違規”)的自律管理對象實施自律措施,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自律管理對象,是指協會會員(以下簡稱“會員”)、證券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以及協會依據授權規定實施自律管理的其他對象。
本辦法所稱自律措施,包括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自律管理措施是協會針對較輕違規行為采取的自律措施。紀律處分是協會針對較重違規行為采取的自律措施。
第三條【銜接協調】 實施自律措施應當與行政監管相銜接協調,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督指導。
第四條【基本原則】 實施自律措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懲教結合。堅持寬嚴相濟、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引導督促自律管理對象自我糾正、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二)依據正確。實施自律措施應當以公布的授權規定、自律規則或業務規范為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實施自律措施。
(三)程序規范。嚴格遵守相關程序規定,保障自律管理對象陳述、申辯、聽證、復議等權利。
(四)歸責適當。合理區分個人責任與機構責任,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直接責任與管理責任、監督責任,做到歸責適當。
(五)過罰相當。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綜合考量違規性質、危害后果、社會影響、過錯程度等主客觀因素,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過罰相當。
第五條【自律處分委員會】 協會設自律處分委員會。委員的產生、任免等事項按照《中國證券業協會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及《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處分委員會辦案規程》執行。
自律處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協會相關部門。
第六條【職責分工】 協會建立案件調查、審理、復議相分離,職責明確、有效制衡、運轉協調的自律處分工作體制。同一案件的調查、審理、復議工作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執業檢查部門(以下簡稱“調查部門”)會同相關業務部門負責調查核實涉嫌違規事實,法律事務部門(以下簡稱“審理部門”)牽頭負責初步審理,自律處分委員會負責重大紀律處分案件的復審和全部案件的復議。
對于考試、登記、備案、注冊、培訓等領域發生的會員或從業人員違規案件,參照上述職責分工辦理,相關職能部門視為該類案件的調查部門。
第七條【工作紀律】 案件調查、審理、復議等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遵紀守法、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案件查辦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八條【回避】 工作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當事人認為工作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第二章 自律措施的種類
第一節 自律管理措施
第九條【對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措施】 對從業人員實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
(一)談話提醒;
(二)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三)要求參加合規教育;
(四)警示;
(五)責令改正;
(六)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
(七)協會規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條【對會員的自律管理措施】 對會員實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
(一)談話提醒;
(二)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三)要求參加合規教育;
(四)警示;
(五)責令改正;
(六)責令進行合規檢查;
(七)暫不接受備案或注冊;
(八)協會規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談話提醒】 談話提醒,是指協會要求自律管理對象在指定時間、地點接受問詢或訓誡,要求其作出說明,督促其及時糾正違規行為或防控風險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要求提交書面承諾,是指協會要求自律管理對象限期提交書面承諾,承諾按照要求及時糾正違規行為等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要求參加合規教育】 要求參加合規教育,是指協會要求違規從業人員或違規會員的相關責任人員參加協會指定的合規教育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警示】 警示,是指協會以書面形式警示自律管理對象,督促其及時糾正違規行為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責令改正】 責令改正,是指協會要求自律管理對象限期改正違規行為,并報告整改結果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六條【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 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是指協會要求違規從業人員所在機構予以處理并報告處理結果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責令進行合規檢查】 責令進行合規檢查,是指協會要求自律管理對象進行內部合規檢查,并報告自查情況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八條【暫不接受備案或注冊】 暫不接受備案或注冊,是指協會在三至十二個月內暫停受理自律管理對象的有關備案或注冊申請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節 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對從業人員的紀律處分】 對從業人員實施的紀律處分包括:
(一)行業內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暫停執業;
(四)停止執業。
第二十條【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對會員實施的紀律處分包括:
(一)行業內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暫停或者取消協會授予的業務資格;
(四)暫停會員權利;
(五)取消會員資格。
第二十一條【行業內通報批評】 行業內通報批評,是指協會在證券行業內予以書面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公開譴責】 公開譴責,是指協會通過協會網站或媒體予以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暫停執業】 暫停執業,是指協會要求違規從業人員在三至十二個月內不得從事相關證券業務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停止執業】 停止執業,是指協會要求嚴重違規從業人員在兩年或三年內不得從事某類或全部證券業務的紀律處分。被停止執業的,協會予以注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暫停或者取消業務資格】 暫停或者取消協會授予的業務資格,是指暫停或者取消協會授予會員的特定種類業務資格的紀律處分。暫停業務資格的期限為一年或兩年;被取消業務資格的,協會在三年內不受理其業務資格申請。
第二十六條【暫停會員權利】 暫停會員權利,是指協會在一年或兩年內暫停會員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取消會員資格】 取消會員資格,是指協會取消其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被取消會員資格的,協會在三年內不受理其入會申請。
第三章 自律措施的適用標準
第二十八條【對從業人員的裁量標準】 從業人員違規的,協會綜合考量違規性質、危害后果、社會影響、過錯程度等因素,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以下自律措施:
(一)情節較輕的,可以采取談話提醒、要求提交書面承諾、要求參加合規教育的自律管理措施;
(二)情節一般的,可以采取警示、責令改正、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等書面自律管理措施;
(三)情節較重的,可以采取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執業的紀律處分;
(四)情節嚴重的,可以采取停止執業的紀律處分。
相關自律規則或業務規范對具體罰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對會員的裁量標準】 會員違規的,協會綜合考量違規性質、危害后果、社會影響、主觀過錯等因素,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以下自律措施:
(一)情節較輕的,可以采取談話提醒、要求提交書面承諾、要求參加合規教育的自律管理措施;
(二)情節一般的,可以采取警示、責令改正、責令進行合規檢查、暫不接受備案或注冊等書面自律管理措施;
(三)情節較重的,可以采取行業內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
(四)情節嚴重的,可以采取公開譴責、暫停或者取消協會授予的業務資格、暫停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
相關自律規則或業務規范對具體罰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不予懲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取自律措施:
(一)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二)違規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監管機關或自律組織發現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期限,從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從輕、減輕或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于采取自律措施:
(一)能夠配合調查,并如實說明相關違規事實的;
(二)主動自查自糾,或者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減輕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三)過失違規的;
(四)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的;
(五)所在機構已經給予懲戒處理的;
(六)其他從輕、減輕或免除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從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采取自律措施:
(一)不配合調查,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材料的;
(二)對投訴人、舉報人等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虛假整改的;
(四)十二個月內發生兩起以上同類違規行為的;
(五)其他從重情形。
第三十三條【合并適用】 自律措施可以單獨或者合并適用。
第三十四條【誠信記錄與公開】 被協會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的,應當記入協會誠信信息管理系統;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須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的,應當及時記入。
紀律處分決定應當在協會網站公開,但是因情況特殊不宜公開的除外。
第四章 自律管理與行政執法、刑事司法等的銜接
第三十五條【已受到其他性質懲戒的處理】 同一行為既違法違紀,又違反協會自律規則或業務規范,有關機關或單位已經采取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政務處分或黨紀處分的,協會按照“上位罰吸收下位罰、重罰吸收輕罰、避免不必要的多重懲罰”原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
(一)從業人員被證券市場禁入、刑事處罰,或者受到開除的政務處分或黨紀處分的,協會不再采取自律措施,直接予以注銷登記。注銷登記為執行性、事務性的登記管理行為,不適用本辦法規定的自律措施實施程序。
從業人員被采取其他種類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黨紀處分的,協會原則上不再采取自律措施;情況特殊、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要求參加合規教育”等差異化、補充性自律措施。
(二)會員被采取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協會原則上不再采取自律措施;情況特殊、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差異化、補充性自律措施。
會員因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而喪失會員條件的,協會可直接注銷其會員證書。注銷會員證書為正常的會籍管理行為,不視為協會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案件移交】 協會在自律管理中發現自律管理對象涉嫌違法違紀的,應當及時將違法違紀線索移交中國證監會等有關機關處理;同時違反協會自律規則或業務規范的,亦可視情況采取相應自律措施后再移交。
第五章 自律措施的實施程序
第一節 立案調查
第三十七條【線索來源】 違規線索來源包括:
(一)協會在自律管理中發現的;
(二)中國證監會或相關單位移交的;
(三)協會受理的實名舉報、投訴,或者匿名舉報、投訴且線索清晰的;
(四)其他來源。
協會相關部門或專業委員會在工作中發現的違規線索,應當移交調查部門統一處理。
第三十八條【立案】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協會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一)在協會自律管理職責范圍內,且未超過第三十條規定的自律處分時效;
(二)有明確的當事人;
(三)有證據或明確線索表明該當事人涉嫌違規;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九條【調查方式】 案件調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有關機構或個人提供相關材料;
(二)現場調查取證;
(三)詢問與被調查事項有關的機構和個人;
(四)查閱、復制提取與被調查事項有關的材料;
(五)其他合法調查方式。
第四十條【調查要求】 開展調查應當成立調查組,調查組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組成。
現場調查的,應當出示工作證件、調查通知書等相關履職證明文件。詢問有關人員的,應當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和調查人員簽名確認。復制提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應當制作提取清單,并由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確認。
第四十一條【調查時限】 調查工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并提交審批。疑難、復雜案件或有其他客觀因素確需延長調查期限的,經協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個工作日。
第四十二條【調查報告】 調查結束,應當形成案件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調查認定的事實及相關證據、初步處理意見及相關依據。
第四十三條【分類處理】 調查結束,調查部門應根據不同情形,分別做出如下處理:
(一)認為違規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相關規定應當采取自律措施的,履行審批程序后,向審理部門移交案件調查報告和相關證據材料;
(二)認為相關事實不構成違規,或者屬于本辦法規定的不予采取自律措施情形的,履行審批程序后予以結案,并可視情況予以提醒教育;
(三)認為根據調查掌握的證據不足以認定違規事實的,履行審批程序后予以結案。后續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可以重新處理;
(四)認為涉嫌違法犯罪的,履行審批程序后,移交國家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節 審理決定
第四十四條【初審】 案件初審由審理部門牽頭的協會內部審理小組負責。內部審理小組由審理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符合一定條件的人員組成。
初審實行主審合議制,初審人員應為三人以上單數。但是,下列簡單的從業人員違規案件,可以獨任審理。
(一)同一行為已被采取監管措施、行政處罰等懲戒措施,仍有必要采取差異化、補充性自律措施的;
(二)考試、登記、備案、注冊、培訓等領域發生的違規案件;
(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對應罰則明確的。
第四十五條【銜接配合】 審理部門應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案件材料齊備性進行形式審查,材料不齊備的,可要求調查部門補正。審理過程中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要求調查部門補充說明或補充調查。
第四十六條【復審范圍】 重大紀律處分案件應當提交自律處分委員會復審。
重大紀律處分案件包括對協會會員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紀律處分,“停止執業”的紀律處分,以及其他情況復雜或影響較大的紀律處分案件;但是,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簡單案件除外。
第四十七條【復審會議】 自律處分委員會復審會議由主任委員指定的七人以上單數委員組成。
復審意見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參會委員同意,少數意見也應如實記錄在案。復審會議不同意初審意見的,應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八條【事先告知】 案件經審理,擬采取紀律處分的,在做出決定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自律措施事先告知書;擬采取書面自律管理措施的,可根據實際需要予以事先告知。
自律措施事先告知書應載明違規事實、相關依據、擬采取的自律措施種類,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意見,重大紀律處分案件當事人還可一并要求舉行聽證,申請查閱本案相關證據。
當事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相關權利。
第四十九條【聽證】 聽證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組織:
(一)當事人申請在聽證前查閱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自律措施事先告知書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協會同意查閱證據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按照規定查閱本案相關證據,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
(二)協會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名單及相關事項;
(三)當事人可以申請上述聽證人員回避;
(四)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
(五)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并可提出相應證據;
(六)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確認。
第五十條【申辯意見處理】 審理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認真審核研究,提出是否采納的意見。
協會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采取自律措施。
第五十一條【審理意見】 審理人員應根據不同情形,分別形成以下審理意見:
(一)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相關規定應當采取自律措施的,提出采取相應自律措施的具體意見;
(二)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缺乏依據,或相關事實不構成違規,或屬于本辦法規定的不予采取自律措施情形的,提出不予采取自律措施的意見;
(三)認為涉嫌違法犯罪的,提出移交國家有關機關處理的意見。
第五十二條【審理時限】 案件初審(或復審)應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并提交審批。疑難、復雜案件或有其他客觀因素確需延長審理期限的,經協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個工作日。調查部門進行補充調查或補充說明、當事人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意見、通知并組織聽證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五十三條【審批決定】 審理結束,審理部門應當將審理意見報協會負責人審批。對會員采取書面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以及對從業人員采取紀律處分的,原則上應由會長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自律措施決定書】 審理部門根據協會決定制作自律措施決定書。自律措施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相關依據、自律措施的種類和履行要求,以及自律復議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第五十五條【送達及履行】 自律措施決定書應當送達當事人,并根據需要抄送有關單位或個人。送達后,當事人或相關履行義務人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履行。
第三節 自律復議
第五十六條【申請與受理】 當事人對協會自律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自律措施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申請復議。復議申請書應有明確請求和事實、理由。協會自律處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復議申請。
第五十七條【初步審查】 受理后,協會指定一名自律處分委員會內部委員作為復議案件承辦委員。承辦委員負責審查核實相關情況,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然后提交自律處分委員會審查討論。
第五十八條【復議會議】 自律處分委員會復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指定的七人以上單數委員(含承辦委員)組成。
復議意見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參會委員同意,少數意見也應如實記錄在案。
第五十九條【審查方式】 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確有必要的,協會可以詢問當事人,聽取其解釋說明。
第六十條【復議意見】 自律處分委員會復議會議應根據不同情形,分別形成以下復議意見:
(一)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采取措施適當的,提出維持原決定的復議意見;
(二)原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依據錯誤、嚴重違反程序規定、或采取措施明顯不當的,提出撤銷或變更原決定的復議意見。
協會不得因當事人復議而加重采取自律措施。
第六十一條【復議時限】 案件復議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并提交審批。疑難、復雜案件或有其他客觀因素確需延長復議期限的,經協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個工作日。
第六十二條【決定與履行】 自律處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將復議意見報協會負責人審批決定,并根據協會決定制作自律復議決定書。自律復議決定書應當送達當事人,并根據需要抄送有關單位或個人。
復議期間,原決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當事人及相關履行義務人應當履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銜接規定】 對會員和從業人員以外的考試考生、網下投資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證券公司相關業務子公司等對象采取“取消考試成績”“幾年禁考”“列入限制名單”“警示”“責令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給予“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的,由協會另行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四條 【數量規定】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六十五條【文書送達與檔案管理】 案件文書送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規定執行。
案件檔案管理按照協會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解釋與施行】 本辦法由協會理事會通過,由協會會長辦公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監察案件辦理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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