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新教材新增考點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2024版教材新增考點
第一章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第二節 公司法
【考點1】五、國家出資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新增)
(一)國家出資公司的概念
國家出資公司,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國家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
(二)國家出資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國家出資公司,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國務院或者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公司履行出資人職
責。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以下統稱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三)國家出資公司中黨的領導地位
國家出資公司中的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發揮領導作用,研究討論公司重大經營管理事項,
支持公司的組織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四)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制定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制定。
(五)國有獨資公司的公司治理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
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增加或者減少注冊
資本,分配利潤,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當過半數為外部董
事,并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
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從董事會
成員中指定。
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國有獨資公司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職權的,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國家出資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內部合規管理。
第二章 證券經營機構管理規范
第二節 證券公司風險管理
【考點2】六、證券公司操作風險管理(新增,注:省略典型案例)
(一)操作風險的定義
操作風險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人員、信息技術系統,以及外部事件造成損失的風險。一般包括
法律風險,但不包括戰略風險和聲譽風險。
(二)證券公司操作風險管理的目標
證券公司應建立符合監管要求,與自身發展戰略、業務特點、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將
操作風險損失控制在自身可承受的范圍內。
(三)操作風險管理應遵循的原則
操作風險管理應遵循全程全員原則、協同管理原則、審慎應對原則、防范預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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