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只能通過專用自營席位進行。( )
13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屬于內幕信息的知情人。( )
133、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以公司名義建立證券自營賬戶,并報公司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
134、證券公司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億元。( )
135、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的證券,不得用于回購。( )
136、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應當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單獨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其中證券賬戶名稱應當是“資產托管機構名稱——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 )
137、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包括股票、債券、央行票據等。( )
138、定向資產管理合同由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客戶三方共同簽署。( )
139、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業務時,嚴禁進行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的交易活動。( )
140、根據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客戶可以轉讓所持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