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證券一般從業考試金融基礎知識科目股票包括:股票發行制度的概念、我國的股票發行制度的演變、審批制度、核準制度、注冊制度的概念與特征、保薦制度、承銷制度的概念等重點內容。
三、審批制度、核準制度、注冊制度的概念與特征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核準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監管制度都對應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在市場逐漸發育成熟的過程中,股票發行制度也應該逐漸地改變,以適應市場發展需求,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準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場普遍采用的發行制度。
審批制是一國在股票市場的發展初期,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穩定和平衡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采用行政和計劃的辦法分配股票發行的指標和額度,由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指標推薦企業發行股票的一種發行制度。公司發行股票的首要條件是取得指標和額度,也就是說,如果取得了政府給予的指標和額度,就等于取得了政府的保薦,股票發行僅僅是走個過場。因此,審批制下公司發行股票的競爭焦點主要是爭奪股票發行指標和額度。證券監管部門憑
借行政權力行使實質性審批職能,證券中介機構的主要職能是進行技術指導。
注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成熟股票市場所普遍采用的一種發行制度。證券監管部門公布股票發行的必要條件,只要達到所公布條件要求的企業即可發行股票。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準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作合規性的形式審查,而將發行公司的質量留給證券中介機構來判斷和決定。這種股票發行制度對發行人、證券中介機構和投資者的要求都比較高。
核準制則是介于注冊制和審批制之間的中間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政府的指標和額度管理,并引進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判斷企業是否達到股票發行的條件;另一方面證券監管機構同時對股票發行的合規性和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并有權否決股票發行的申請。在核準制下,發行人在申請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情況,而且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必要條件,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證券監管機構對申報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進行審查,還對發行人的營業性質、財力、素質、發展前景、發行數量和發行價格等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并據此作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價值判斷和是否核準申請的決定。
四、保薦制度、承銷制度的概念
(一)保薦制度
保薦制度由保薦人(券商)對發行人發行證券進行推薦和輔導,并核實公司發行文件中所載資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擔風險防范責任,并在公司上市后的規定時間內繼續協助發行人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規定,完成招股計劃書中的承諾,同時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負有連帶責任。
(二)承銷制度
股票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依照協議包銷或者代銷發行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的行為。股票承銷分為代銷和包銷兩種方式。股票承銷期不能少于10日,不能超過90日。
股票承銷有以下兩種方式:
(1)股票代銷。股票代銷指發行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達成協議,由后者代理發行公司發行股票的方式。
(2)股票包銷。股票包銷指發行公司和證券機構達成協議,如果證券機構不能完成股票發售的,由證券機構承購的股票發行方式,股票包銷又分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