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1.我國股份有限公司在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總數內發行外資股,經批準,可以與承銷商在包銷協議中約定,在承銷數額之外預留不超過該次擬募集外資股數額 (15%)的股份,在股票上市后視市場情況決定是否發行。預留股份的發行,視為該次發行的一部分。此種由發行人依據法律對主承銷商和國際協調人的授權稱為 (“超額配售選擇權”)。(判斷或選擇)
2.主承銷商在股票上市后股價表現良好的情況下有權在承銷的外資股額度之外以私募方式增募15%的股份,也有權根據市場狀況放棄該增募選擇權;主承銷商可以在上市后的一定期限內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一般是在上市后的(30天)之內。(判斷、單選)
第四節
1.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時,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的條件: (多選或綜合分析題,如給出某公司的具體條件,讓考生判斷它是否可以申請發行B股,注意這里是募集方式新設公司發行B股而成為股份公司,與下面一題增發進行比較,注意幾個數字與比例要求)
(1)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3)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
(4)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5)發起人出資總額不少于1.5億元人民幣。
(6)擬向社會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其擬向社會發行股份的比例達15%以上。
(7)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在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8)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最近3年連續盈利。
2.已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資本,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時,應具備的條件:(多選題,或綜合分析題,注意:相當于現有的股份公司增發新股B股,前3個條件與新設發行相同)
(1)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3)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 :
(4)公司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所得資金的用途與募股時確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5)公司凈資產總值不低于1.5億元人民幣。
(6)公司從前一次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7)公司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有企業改組或者國有企業作為主要發起人設立的公司,可以連續計算。
3.境內上市外資股公司增資發行B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多選題或綜合分析題,注意:這是已發行B股的公司再增發B股,根據刪1年2月25日中國證監會第1號令發布的《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公司發行B股原則上按照該辦法執行。《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公司增資發行B股暫行辦法》(證委發[1999]17號)同時廢止。]
(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對其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他關聯企業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財務獨立以及資產完整;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3)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4)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5)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擬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數額;
(6)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7)公司有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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