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綱要求:熟悉內地企業在香港創業板發行與上市的條件。
知識點一、香港創業板市場的上市條件 ( P388,了解)
知識點二、內地企業在香港創業板發行與上市的條件 (P392)
(一)運作歷史要求
新申請人必須證明在其呈交上市申請的日期之前,在大致相同的擁有權及管理層管理下,具備至少24個月的活躍業務記錄。若新申請人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此規定可減至12個月:
1.會計師報告顯示過去12個月營業額不少于5億港元。
2.上一個財政年度會計師報告內的資產負債表顯示上一個財政期間的資產總值不少于5億港元。
3.上市時預計市值不少于5億港元。
但須注意的是,在創業板不設立盈利要求。
(二)市值要求
新申請人預期上市時的市值須至少為:如新申請人具備24個月活躍業務記錄,則實際上不得少于4 600萬港元;如新申請人具備12個月活躍業務記錄,則不得少于5億港元。
(三)公眾持股市值與持股量要求
1.新申請人預期證券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須至少為:如新申請人具備24個月活躍業務記錄,則不得少于3 000萬港元;如新申請人具備12個月活躍業務記錄,則不得少于1.5億港元。
2.若新申請人上市時市值不超過40億港元,則無論在任何時候,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至少25%(但最低限度要達3000萬港元)。若新申請人上市時市值超過40億港元,則公眾持股量必須為下述兩個百分比中的較高者:由公眾持有的證券達到市值10億港元(在上市時決定)所需的百分比或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的20%。
(四)股東人數要求
如發行人具備24個月活躍業務記錄,至少有100名股東。如發行人具備12個月活躍業務記錄,至少有300名股東,其中持股量最高的5名及25名股東合計的持股量分別不得超過公眾持有的股本證券的35%及50%。
【例題·單選題】內地企業在香港創業板發行與上市,如新申請人具備24個月活躍業務記錄,則市值不得少于( )萬港元;如新申請人具備12個月活躍業務記錄,則市值不得少( )億港元。
A 4600,5
B 4000,5
C 4600,4
D 5000,5
『正確答案』A
編輯推薦:2013年證券從業發行與承銷試題答案匯總
專項突破:2013年證券考綱要求與章節同步測試 |2013年證券交易|基礎知識沖刺專題
233網校提供了2013年證券發行與承銷單科VIP班(精講班+沖刺班+習題班)、《證券發行與承銷》精講班等課程免費試聽 點擊進入>>。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