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一
(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概念)
1.收購人
包括投資者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人。
2.一致行動與一致行動人
(1)一致行動: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事實。
(2)一致行動人: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若無相反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①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②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③投資者的董事、監(jiān)事或高管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jiān)事或高管;④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⑤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不是一般的借貸關系);⑥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⑦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⑧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⑨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⑩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高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yè)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⑩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⑪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3.上市公司控制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1)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實際控制人);
(3)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的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4)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5)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
要點二
(上市公司收購的權益披露)
1.持股數量與權益的計算
(1)持股比例:投資者持有的股份數量÷上市公司己發(fā)行股份總數
(2)合并計算:(投資者持有的股份數量+投資者持有的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的非股權類證券所對應的股份數量)÷(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數+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轉為公司股票的非股權類證券所對應的股份總數)
以二者比例中的較高者為準。如果行權期限屆滿未行權,或行權條件不再具備的,不需要合并計算。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所持有的股份及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
2.收購人取得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5%及之后變動5%的權益披露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取得權益的信息披露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交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之后,通過證交所的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己發(fā)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報告和公告。
(2)通過協議轉讓方式取得權益的信息披露(同上)
(3)通過行政劃轉或變更等取得權益的信息披露
(4)因上市公司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取得權益變動的信息披露
因上市公司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取得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5%及之后變動5%的,免于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
上市公司應當自完成減少股本的變更登記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就因此導致的公司股東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情況作出公告;因公司減少股本可能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該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自公司董事會公告有關減少公司股本決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披露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
3.收購人取得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5%但未達到20%的權益披露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若是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話,還應當披露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
4.收購人取得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20%但未超過30%的權益披露
應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除須披露前條規(guī)定的信息外,還應披露七項內容,其中主要說明第一點: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對上述權益變動報告書所披露的內容出具核查意見,但國有股行政劃轉或變更、股份轉讓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因繼承取得股份的除外。
如果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承諾至少3年放棄行使相關股份表決權的,可免于聘請財務顧問和提供第7項規(guī)定的文件。
5.權益變動報告書披露后股份發(fā)生變動的權益披露6個月內需要再次報告的,可以僅就與前次報告書不同的部分作出公告。超過6個月的,應按規(guī)定編制公告。
6.關于媒體披露
應至少在一種證監(jiān)會指定的媒體上依法披露信息。若在其他媒體披露,披露內容應當一致,披露時間不得早于指定媒體的披露時問。
7.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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