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1)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的方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2)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是指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或其他原因而分開設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可以分為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設分立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全部財產分割為兩個部分以上,另外設立兩個公司。原公司的法人地位消失。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將其財產或業務的一部分分離出去設立一個或數個公司,原公司繼續存在。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的原因
公司有以下原因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解散的清算
(1)清算組的人員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2)清算組的規范運作:①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②清算組制訂清算方案。③清償順序。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④清算義務和責任。⑤破產。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⑥制作、確認清算報告和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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