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債券每張面值100元,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保薦機構通過市場詢價確定。
(2)債券募集說明書所引用的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并由至少兩名經辦律師簽署。債券募集說明書自最后簽署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3)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公司應在6個月內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24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準文件限定的時效未發行的,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于總發行數量的50%,剩余各期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期發行完畢后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發行人應當在發行公司債券前的2~5個工作日內,將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全文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
(4)公司債券網下發行不超過5個交易日,但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同意的除外。網下發行截止日應晚于網上發行截止日至少兩個交易日。
網下發行截止日次日10:30前,主承銷商應將分銷注冊數據報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基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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