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考點一】國債的發行與承銷
目前,我國國債包括記賬式國債、憑證式國債和儲蓄國債三類。
一、我國國債的發行方式
目前,憑證式國債發行完全采用承購包銷方式,儲蓄國債發行可采用包銷或代銷方式,記賬式國債發行完全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1.公開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方式是通過投標人的直接競價來確定發行價格(或利率)水平,發行人將投標人的標價自高價向低價排列,或自低利率排到高利率,發行人從高價(或低利率)選起,直到達到需要發行的數額為止。
目前記賬式國債的招標方式如下:①“荷蘭式”招標;②“美國式”招標;③“混合式”招標。
2.承購包銷方式
承購包銷方式是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簽訂承購包銷合同,合同中的有關條款是通過雙方協商確定的。對于事先已確定發行條款的國債,我國仍采取承購包銷方式,目前主要運用于不可上市流通的憑證式國債的發行。2010年以后,儲蓄國債(電子式)也可采用包銷方式。
二、國債承銷程序
記賬式國債的承銷程序為:
(1)招標發行。
(2)遠程投標。
(3)債權托管。
(4)分銷。
三、影響國債銷售價格的因素
(1)市場利率。
(2)承銷商承銷國債的中標成本。
(3)流通市場中可比國債的收益率水平。
(4)國債承銷的手續費收入。
(5)承銷商所期望的資金回收速度。
(6)其他國債分銷過程中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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