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短期融資券是指企業依照《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最長期限不超過365天的有價證券。
(2)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應由已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的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承銷團有3家或3家以上承銷商的,可設1家聯席主承銷商或副主承銷商,共同組織承銷活動;承銷團中除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以外的承銷機構為分銷商。
(3)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應披露企業主體信用評級和當期融資券的債項評級。
(4)企業應當在短期融資券本息兌付日前5個工作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本金兌付、付息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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