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某些不便披露的商業秘密,發行人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
52.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所披露的財務報告、盈利預測報告應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審核。
53.發行人可將招股說明書全文刊登于其他網站和報刊,但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報刊的披露。
54.對所披露的風險必須做定量分析。
55.境內上市外資股采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買賣。
56.外資股只有發行行為要受到境外募集行為發生地有關法律的約束。
57.向特定的少數投資者發行債券稱為公募。
58.助銷是指承銷商向社會推銷債券,到了銷售截至日期,未售出的余額由承銷商負責認購。
59.債券發行時,只能按照面值發行,不允許折價發行和溢價發行。
60.按照國際金融市場的通常做法,采取私募方式不需要使用嚴格的招股說明書。
61.國際債券只能在期滿時一次償還,中途不允許償還。
62.在招股說明書中,發行人所披露的關聯方、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只需遵循有關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63.在招股說明書中,發行人應披露近兩年關聯交易對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包括在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中所占的比例。
64.在招股說明書中,發行人應披露不少于最近三年的簡要利潤表、不少于最近三年末的簡要資產負債表、不少于最近一年的簡要現金流量表。
65.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發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對股票上市公告書各相關部分的內容進行適當技術處理。
66.股票上市公告書不需披露有關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的情況。
67.在發行新股招股說明書中,發行人應披露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最近一期的比較合并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現金流量表,以及最近一期的合并財務報表附注。
68.在發行新股招股說明書中,關聯交易可以按不同的交易類型分別披露。
69.在發行新股招股說明書中,發行人應披露最近五年關聯交易對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包括在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中所占的比例。
70.在發行新股招股說明書中,發行人應披露設立獨立董事(如有)的情況,包括獨立董事的人數,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制度安排以及實際發揮作用的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