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批準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過后30個交易日內賦予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有人1次回售的權利,有關回售公告至少公布3次。( )
152、上市公司應當每30天及時披露一次因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變動情況。( )
153、發行人與主承銷商簽訂的承銷團協議應包括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
154、目前我國的股票發行管理屬于市場主導型,即注冊制。( )
155、網下網上同時累計投標詢價,即網下對機構投資者累計投標詢價與網上對機構投資者累計投標詢價同步進行。( )
156、公司債券如果想上市,則其單個投資人所持有量不超過該期公司債券發行量的10%。 ( )
157、擬發行上市公司原則上應以租賃的方式從主發起人或控股股東、國家土地管理部門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 )
158、金融債券存續期間,發行人應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債券跟蹤信用評級報告。( )
159、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其股本總額不得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
160、同一個公司,發行不同順序的債券時,其發行的不同債券得到的評級結果是一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