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在招股說明書中,發行人應披露近兩年關聯交易對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包括在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中所占的比例。( )
132、國家可以以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為國有法人股,由土地管理部門委托有關持股單位持有。( )
133、上市公司對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董事會批準。( )
134、發行人輔導期滿后,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出具的輔導監管報告應對輔導對象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作出實質性判斷。( )
135、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由發行公司與主承銷商確定,但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
136、股份設質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E1起生效。( )
137、股票上市公告書不需披露有關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的情況。 ( )
138、初步詢價后定價發行的,當網下有效申購總量小于網下配售數量時,應當對全部有效申購進行同比例配售。 ( )
139、從狹義來說,投資銀行業務包括承銷融資、收購兼并顧問和經紀業務。( )
140、獨立董事行使特別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議未被采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