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配售數量不超過向戰略投資者配售后剩余發行數量的50%。( )
152、上市公司只有在接到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新股的通知后,方可公告配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 )
153、申請過程中的信息披露是指從發行人董事會作出發行新股預案、股東大會批準,直到交易所準予上市為止的信息披露。 ( )
154、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在初審過程中,中國證監會將就發行的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征求財政部的意見。( )
155、吸收合并是指在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個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為存續公司的合并形式(A+B=A)。在這類合并中,存續公司仍然保持原有公司的名稱,而且有權獲得其他被吸收公司的財產和債權,但不承擔它們的債務。被吸收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再存在。 ( )
156、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繳足。( )
157、發行人應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對所有募集資金運甩所出具的專項報告結論。 ( )
158、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構成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但是現有已投入公司的國有資產形成的股份不包括在內。 ( )
159、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折股比例不得低于75%。 ( )
160、上市公司募集的資金應建立資金專項存儲制度,但募集的資金無需存放于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