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公司法》規定公司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 )
162、公司章程必須記載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有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項,不在必須記載的事項之列。( )
163、發行人在提出轉債上市申請后,應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披露有關信息。 ( )
164、債券的承銷可采取包銷和代銷方式,承銷或者自行組織的銷售,銷售期最長不得超過60日。 ( )
165、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由發行人的研究人員獨立撰寫并署名。( )
166、初步詢價只能有一次,而且不能修改。( )
167、如果上市公司所屬企業申請境外上市,其公司最近3年要連續盈利。( )
168、發行人應披露最近3年內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若不存在,可以不用明確聲明。( )
169、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可以作為任何用途。( )
170、對于境外募股公司的資產評估,境外評估機構應當對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產和負債進行資產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