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股份設質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次日起生效。 ( )
132、上市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可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 )
133、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 )
134、監事會和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20%以上股份的股東擁有補充召集權和補充主持權。 ( )
135、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3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 )
136、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 )
137、資本維持原則強調公司應當保持與其章程規定一致的資本,是報考的維護;資本不變原則強調非經修改公司章程,不得變動公司資本,是靜態的維護。 ( )
138、《公司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總資產額。 ( )
139、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
140、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