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證券法,修訂后的證券法3月1日正式施行。從投資角度看,至少有三個方面的變化。
第一、新修訂的證券法將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也就是說,在新的證券法實施后,投資人在投資活動中(特別是VC/PE),最值得轉變觀念是不要盯著那些成熟的公司盈利數據和指標,更應該關注公司是否能夠在經營活動中賺取現金,并將其持續投入到研發、或產能擴張或從產品到銷售的閉環上,以此產生一個滾動的雪球效應。
同樣,在二級市場投資中,完全基于持續盈利能力(或者P/E)來做估值也會出現偏差,公司的成長性會更加引起市場的關注。過去,投資者容易把市場流行的題材股、小盤股等理解為成長股,忽視對公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因素的研究。其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更需要投資人深度研究和判斷公司所處的行業趨勢(例如景氣度的可持續性和空間)、公司基于創新(包括技術、管理和經營活動)而產生的經營性現金獲取能力,以及管理團隊的戰略和執行力等,這些內容多屬于定性因素,難以用量化方式評估。因此,這對投資人在行業研究和公司研究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新修訂的證券法明確全面推行注冊制,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對于投資者來說,今后更應該根據發行人披露的文件和信息參與到公司價值判斷上來,正確分析和研究公司的投資價值。這種制度上的變化使得我們每一個投資者都成為審核人員之一。對于新發行上市的股票定價上對應著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需求,目前閉著眼睛打新的時代即將過去。
第三、新修訂的證券法強化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由于發行制度上對信息披露及其真實性等有更嚴格的制度規定,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更多,投資人更需要按照自己的能力范圍內進行投資,超過自己能力圈進行投資,或者跟風式交易,或者基于隨機因素決策來賭漲跌的投資模式,投資收益的穩定性和收獲更加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