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的注冊制又叫“申報制”或“形式審查制”,是指政府對發行人發行證券,事先不作實質性審查,僅對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發行者在申報申請文件以后的一定時期以內,若沒有被政府否定,即可以發行證券。它區別于核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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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券發行的注冊制下,證券機關對證券發行不作實質條件的限制(區別于核準制)。凡是擬發行證券的發行人,必須將依法應當公開的,與所發行證券有關一切信息和資料,合理制成法律文件并公諸于眾,其應對公布資料的真實性、全面性、準確性負責,公布的內容不得含有虛假陳述、重大遺漏或信息誤導。
證券主管機關不對證券發行行為及證券本身作出價值判斷,其對公開資料的審查只涉及形式,不涉及任何發行實質條件。發行人只要依規定將有關資料完全公開,主管機關就不得以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未達到一定標準而拒絕其發行。
在一段時間內,在未對申報書提出任何異議的情況下,注冊生效等待期滿后,證券發行注冊生效,發行人即可發行證券。
證券發行注冊制是證券發行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形態,也是很多國家普遍采取的證券發行監管方式。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德國、法國、意大利、荷蘭、菲律賓、新加坡、英國和美國等國家,在證券發行上均采取注冊制。其中,美國證券法是采取發行注冊制的典型代表。“在公司或屬于某個公司的人或實體對該公司的證券進行出售時,這些證券的潛在購買方應獲得有關的財務資料及有關該公司的其他重要資料的充分披露,以便它們能作出知情的投資決定”;“一個公司上市,無須證券交易委員會或任何其他聯邦管理機構的批準。任何公司,不論它有多大或多小,無論它是否盈利,不論它重要或不重要,均可上市,只要全面披露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的資料,當然,還要有一旦獲得此種資料便要購買它的股份的人。簡言之,在美國是市場而不是管理者決定什么樣的公司可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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