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居于全面領導和決策的地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首先要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確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有的六項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負責安全生產重大事項的決策并組織實施。
(2)生產經營單位有關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副職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按照分工,協助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專職負責。
(3)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專設或者指定的負責安全管理的機構的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分工,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班組長是生產經營作業的直接執行者,負責一線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重大。班組長應當檢查、督促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對本班組的安全生產負責。
(5)崗位職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從事生產經營作業的職工應當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堅守崗位,不違章作業,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責。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將安全投入列為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之一,從3個方面做出嚴格的規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標準
(二)安全投入的決策和保障
有了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投入的標準,還要通過決策予以保障。為了解決誰投入的問題,《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根據不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決策主體的不同,分別規定: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決策機構董事會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2)非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3)個人投資并由他人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投資人即股東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責任
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由于安全生產所需資金不足導致的后果,即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投入的決策主體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