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培訓
1.全員培訓
全員培訓是礦山企業最基本的基礎性安全培訓,是每個職工的必修課。不具備最基本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就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因此依法規定礦山企業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是非常必要的。組織安全教育培訓是礦山企業的責任,參加和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是礦山企業職工的義務。《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依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礦山企業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礦山安全法》及本條例賦予礦山職工的權利與義務;
(2)礦山安全規程及礦山企業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與職工本職工作有關的安全知識;
?。?)各種事故征兆的識別、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和撤退路線;
(5)自救裝備的使用和有關急救方面的知識;
?。?)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面臨的危險大于一般職工,他們應具有更高、更全面的安全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因此必須對他們進行特殊的、更為嚴格的安全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才能上崗作業。礦山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主要有瓦斯檢查工、爆破工、通風工、信號工、擁罐工、電工、金屬焊接(切割)工、礦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風機操作工、主提升機操作工、絞車操作工、輸送機操作工、尾礦工、安全檢查工和礦內機動車司機等?!兜V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
3.礦長培訓
礦長負責直接組織指揮礦山開采作業,既要有組織能力,又要有全面的安全專業知識、豐富的安全管理經驗和領導能力。因此,《礦山安全法》要求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對礦長安全資格的考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礦山安全規程;
(2)礦山安全知識;
?。?)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礦山事故處理能力;
?。?)安全生產業績。
五、礦山安全的監督與管理的規定
(一)礦山安全的監督
1.礦山安全監督的部門
制定《礦山安全法》時,國家規定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礦山安全。根據國務院的現行規定,法律中規定的礦山安全監督的主管部門已不再是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由其負責礦山安全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因此,《礦山安全法》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主體是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2.礦山安全監督部門的職責
依照《礦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7項監督職責:
(1)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2)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5)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ǘ┑V山安全的管理
1.礦山安全管理的部門
制定《礦山安全法》的當時,各級人民政府都有專設的負責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如煤炭、石油、冶金、建材等部門。1998年以后,國務院撤銷了這些專業部門,地方人民政府也進行了機構改革,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變化較大且不統一。不論機構如何變化,只要是依照法律、法規和各級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就應當履行《礦山安全法》規定的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管理職責。
2.礦山安全管理部門的職責
依照《礦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6項管理職責:
?。?)檢查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審查批準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
?。?)負責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
?。?)組織礦長和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調查和處理重大礦山事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