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道路通行的規定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場所。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是指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一)機動車通行規定
1.同車道行駛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行經鐵道路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情形,不得超車。
2.交叉路口行駛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3.機動車載物行駛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竟、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機動車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機動車載人行駛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載貨,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5.拖拉機行駛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于載人。
(二)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 km.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三)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輪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 km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 km.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四、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