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題:
1.C酒業公司可能發生的職業病有:
(1)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因存在糧食粉塵。
①塵肺病
②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a.過敏性肺炎
b.哮喘
(2)職業性眼病,因存在電氣焊作業。
①電光性眼炎
②白內障
(3)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因灌裝車間存在噪音。
(4)職業性化學中毒,因有窖池(二氧化碳)和污水處理(硫化氫)。
①二氧化碳中毒
②硫化氫中毒
(5)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因公司位于華南和存在發酵車間(中暑),有車床、銑床等設備(振動)。
①中暑
②手臂振動病
2.該企業的特種設備有:20t/h鍋爐2臺;氣瓶若干;10t橋式起重設備3臺,5t橋式起重設備5臺,客貨梯5部;廠內機動車輛130輛(其中叉車80輛)。
3.《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9號):
(1)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嚴禁通風、檢測不合格作業。
(3)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
(4)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嚴禁教育培訓不合格上崗作業。
(5)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現場配備應急裝備.嚴禁盲目施救。
4.露天儲酒罐區存在的事故隱患有:
(1)100m3立式固定頂儲罐130個,儲罐之間的距離為0.7倍罐徑。
存在隱患:儲罐罐距太小。應為0.75倍。
(2)露天儲酒罐區與廠內主干道路邊之間的防火距為12m。
存在隱患:防火距離太近。應為15m。
(3)事故存液地容積為200m3。
存在隱患:事故存液地容積太小。應不小于250m”。
(4)避雷裝置上一次檢測時間為2014年3月。
存在隱患:避雷裝置沒有定期檢測。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避雷裝置半年檢測一次。一般建筑物一年一次。
(5)罐區上方架設有臨時用電線。
存在隱患:電火花導致火災、爆炸。罐區上方屬于危險區域.不能架設臨時電線。
(6)罐區作業人員甲、乙身著普通工作服。
存在隱患:靜電火花導致火災、爆炸。罐區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
(7)用真空泵從罐車往儲罐輸送原酒,罐車罐體未連接到靜電釋放裝置。
靜電火花導致火災、爆炸。用真空泵輸送原酒時,罐車罐體應連接到靜電釋放裝置。
第二題:
1.E公司下列人員應通過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1)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察員。
(2)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這三類人在條例中沒有明文規定考核,根據條例的有關條文和相關法規,這三類人也要培訓考核)
2.(1)司機乙將車輛立即熄火并關閉汽車電源總開關。
(2)押運員甲立即告知前后車輛的司機熄火和關閉自己車輛的電源,要求司機和乘客禁止煙火和打手機,要求其他車輛司機和乘客立即疏散到安全地帶.并協助警戒,阻止其他車輛和人員進入危險地帶。(原則:向上風向轉移)
(3)司機乙在事故車輛前后設置警示標識,提醒后面車輛停車熄火關閉電源開關。
(4)押運員甲遠離泄漏位置打110、119報警。(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監部門、環保部門、衛生部門通報)
(5)如果車上配有防護眼鏡、自給式呼吸器、消防服、防毒面具、防護手套等勞保用品,甲和乙佩戴好勞保用品后,嘗試關閉卸料管根部球閥,如無法關閉,利用車上防爆堵漏工具進行堵漏;如果沒有勞保用品和堵漏工具,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利用車上的水霧型滅火器噴水霧減少蒸發,用沙土泄漏的甲醇,處理過程中,必須禁止明火、防靜電、不使用容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6)如果沒有任何勞保用品和處理工具,撤離現場.在安全處等待消防等部門前來處理,做好配合工作。
3.事故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甲醇罐車隸屬E公司,該公司自2014年6月開始一直使用改裝車運輸甲醇。E公司為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無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質。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2014年12月20日9時40分,66號公路Y路段M隧道內距入口20m處,一輛以60km/h速度自西向東行駛的空載貨車,與前方緩行的運輸甲醇的罐車發生追尾碰撞,罐車失控前沖碰撞隧道內同方向行駛的小客車,造成連環追尾事故。甲醇罐車尾部防撞設施損壞,卸料管斷裂,甲醇泄漏,押運員甲意圖關閉卸料管根部球閥,讓駕駛員乙重新啟動車輛,向前啟動,結果起火。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燒毀隧道內車輛12輛,造成25人死亡、6人受傷,隧道受損嚴重。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這是一起責任事故,事故原因有:零擔貨車駕駛員丙疲勞駕駛,導致追尾,甲醇泄露;押運員甲和駕駛員乙違規操作,重啟汽車,導致起火;甲醇車輛系輕型貨車改裝,超載,司機乙和押運員甲未經危化品安全培訓,司機乙無危化品運輸駕駛員證;E公司無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質,無專業安全管理人員.主要負責人沒有參加再教育。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駕駛員乙、丙,押運員甲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者,E公司實際控制人丁是造成事故的領導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根據《安全生產法》《刑法》等法規對E公司進行罰款,對E公司領導撤職;押運員甲、駕駛員乙、丙、控制人丁有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給予刑事責任處理。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要求E公司辦理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質,使用合格車輛運輸,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負責人按時參加安全再教育,提高安全意識,配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押運員、司機等進行危化品安全教育,并制定應急預案,定期演練。
4.(1)違反危化品安全法規。無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質。使用改裝車運輸甲醇。并且超載。甲醇罐車由輕型貨車改裝而成,車輛整備質量2.76t,核定載貨量2.24t,實際裝載甲醇
3.7t。
(2)違反安全培訓法律法規。公司實際控制人丁沒有每年參加安全再教育。丁上一次接受安全生產培訓時間為2012年12月。相關員工從未接受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培訓。導致駕駛員乙和押運員甲缺乏安全應急知識,違規操作。司機乙持大貨車駕駛證,沒有參加危險品運輸培訓,取得相應證書。
(3)違反《安全生產法》,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沒有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名,由公司出納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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