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井人員沒有配備自救器;井下沒有隔爆設施和消塵灑水系統;礦井沒有編制災害預防計劃。
(5)職工隊伍培訓差、素質低,瓦斯檢查員、放炮員等特殊工種人員沒有按規定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有的瓦斯檢查員無證上崗,沒有達到應知應會標準。
(6)礦井安全管理標準低,抗災能力差。存在諸多安全問題的七井,在1992年、1993年被東北內蒙古煤炭聯合集團公司多種經營公司連續兩年授予A級標準化礦井。
(7)對于女職工入井問題,礦務局沒有徹底解決。
2.事故有關責任者處理意見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的分析,經過事故聯合調查領導小組研究,對事故有關責任者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1)七井井長劉某,是該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通風和生產技術管理混亂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生產副井長劉某,負責全井生產技術工作,對井下生產組織和機電設備管理混亂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2)礦長是全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礦多種經營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力,負有領導責任;礦多種經營公司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七井安全管理負有領導責任。
(3)雞西礦務局局長,是雞西礦務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多種經營公司系統安全管理不力,負有領導責任;局多種經營公司總經理,是局多種經營公司系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4)東北內蒙古煤炭聯合集團公司總經理是東煤系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多種經營公司系統安全工作指導、管理不力,負有領導責任。
3.事故教訓及防范措施這起事故的主要教訓是,煤礦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法制觀念不強,執法意識薄弱,沒有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法規、規章;不能擺正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系;東北內蒙古煤炭聯合集團公司、礦務局、礦放松了對多種經營公司系統小井的安全管理,降低了安全管理的標準;礦井管理混亂、職工培訓教育跟不上,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現象嚴重。建議強化防范措施如下:
(1)切實貫徹落實《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規程》,強化依法治礦意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思想。
(2)要理順多種經營公司系統生產和安全管理體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持“誰主管,誰受益,誰負責安全”的原則。
(3)切實加強對礦務局所屬各類小井的管理,嚴格執行礦山安全法規,不得擅自降低安全標準。
(4)雞西礦務局要按《礦山安全法》規定,盡快研究解決女職工從事井下勞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