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同時”的主要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條明確要求:“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三同時”的內容和要求
“三同時”制度的實施要求從項目論證到設計、施工、竣工驗收都應按“三同時”的規定進行審查驗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可行性研究
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實施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建設單位自主選擇并委托本建設項目設計單位以外的、有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資格的單位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
(1)大中型或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
(2)火災危險性生花妙筆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3)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4)大量生產或使用Ⅰ級、Ⅱ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
(5)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離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設項目;
(6)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其他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
(二)初步設計
設計單位在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時,應嚴格遵守我國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規、標準,同時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并應依據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復,完善初步設計。
(三)施工
(四)試生產
建設單位在試生產設備高度階段,應同時對勞動安全衛生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并制定完整的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規章制度及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預案。
建設單位在試生產運行正常后,建設項目驗收前,應自主選擇、委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單位進行勞動條件檢測、危害程度分級和有關設備的安全衛生檢測、檢驗,并將試運行中勞動安全衛生設備運行情況、措施的效果、檢測檢驗數據、存在的問題以及采取的措施寫入勞動安全衛生驗收專題報告,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五)勞動安全衛生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