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監察員是國家公務員,履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責,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受法律保護和約束。每名煤礦安全監察員必須公道、正派,熟悉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相關的工作經驗,并且賦予其相應職責和權力。
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監督檢查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煤礦企業貫徹實施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的情況。
?。?)參加有關安全會議,查閱有關資料,隨時進入煤礦企業作業場所對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察。
?。?)參與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工程竣工驗收。
?。?)監督檢查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施工的情況。
(5)檢查煤礦企業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礦山救護隊員培訓和資格認證的情況。
?。?)監督檢查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情況。
(7)監督檢查煤礦設備的安全認證和運行情況。
?。?)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存在隱患的煤礦企業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可決定采取臨時處置措施,或根據具體情況下達停產通知書,責令停止作業,撤除人員,事后報告煤礦安全監察機關。
?。?0)對事關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做出行政處罰或提出處罰意見,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1)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提取和使用的情況。
?。?2)監督檢查煤礦企業職工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的情況。
?。?3)依照有關規定參加煤礦企業傷亡事故的搶救和調查處理,提出事故處理建議。
(14)受理對煤礦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
(15)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6)煤礦安全監察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來源:www.exam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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