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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管理知識考點之人員配備要求
人員配備要求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如
下要求:
1.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配備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除上述三類高風險單位以外且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配備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可以只配備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還可以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3.當生產經營單位依據法律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時,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