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管理知識》考點:危險化學相關法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存。”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171企業,
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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