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將受到什么處分?
答: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06.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有這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307.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按規定投入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使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308.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按規定投入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使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09.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給予撤職處分或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自刑罰執行完畢或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10.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11.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檢驗、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12.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13.生產經營單位中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14.生產經營單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15.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16.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有哪些違法行為將受到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的處罰?
答: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違法行為將受到上述處罰。
317.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的出口不保持暢通,也沒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或者封閉、堵塞出口的,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18.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將如何處罰?
答:(一)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
(二)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三)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319.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一)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
(二)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20.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將如何處分?
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