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應試技巧
1.根據題型有針對性的應試
單項選擇題為4選1。
直接法(多用)和排除法。
多項選擇題為5個選項,多選不得分,,錯選不得分,少選少得分。據此,在沒有把握時寧可少選。
法律條文中對同一問題有多條、多款或一款內容中有多層(或若干小點)意思(常用分號標出)的,容易出多項選擇題。
如:《安全生產法》中,有關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事項,共有第63、64、65、66條涉及此內容;而在第63條有3層意思涉及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舉報事項的具體規定。
第63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第64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65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66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又如:《安全生產法》第56條關于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安全生產檢查中可以行使的職權由4個小點內容。
第56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1)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2)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4)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再如:《消防法》第10條含3款內容
第10條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注意知識的銜接和記憶的聯系
一是某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中對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規定和其對應的法律責任有聯系。
如《安全生產法》第二章中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作出了27條規定,違反此27條對應的法律責任在第六章中都有涉及。
二是安全生產法作為母法和普通法與眾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都有聯系。
如《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對中介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內容是統一的。
三是注意《刑法》、《行政處罰法》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與其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中的法律責任部分內容有聯系。
大部分的法律、法規、規章中都有違反有關規定應負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條款,其處罰力度與上述3個法律文件有關。
四是注意《行政處罰法》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聯系。
五是《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有關礦山企業安全監督管理、事故隱患、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等內容有聯系。
六是《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聯系。
七是《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有關事故等級的聯系。
可以根據知識的聯系點來加強記憶。
3.有關法律責任的記憶:
(1)行政處罰:
對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一般都是先提出警告(警戒罰)、輕微罰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較重的限期整改(行為罰)、沒收違法所得或單處、并處較大數量的罰款(財產罰);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證照(行為罰)。
對個人警告、罰款、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如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給予拘留(人身罰)。罰款數量不需死記。
(2)刑事責任
記住刑法中有關安全生產違法的罪名(重大事故責任罪;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設工程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瞞報、謊報事故罪;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罪;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和判刑年限分幾個層次即可。
(3)民事責任
涉及較少。主要涉及工程發包、出租過程中出現事故損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虛假結果導致事故損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經濟損失等情形的連帶賠償和追加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