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
必須是實際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人。
必須是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領導責任的決策人。
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長期缺位(因生病、學習等情況不能主持全面領導工作)時,將由其授權或者委托的副職或者其他人主持生產經營單位的全面工作。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發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責任時,將長期缺位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作為責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難以執行,只能追究其授權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實際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是直接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主要領導責任的決策人。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地位和職責: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者。
(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基本職責。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訂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訂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1)《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罰款;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