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中級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共7章的內容,67個小節。“第三章 安全生產法”基本上沒有變化,知識將老版本教材內容細致劃分。考生只需按照往年側重點學習即可。
以下內容來自233網校中級安全工程師陳浩老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三章精講班內部資料,希望大家要認真記憶!可免費試學>>
2019年新版教材中級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第三章 安全生產法
精講班考點: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第五十三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總結:知情、建議、批評檢舉控告、拒絕、緊急避險、賠償
第五十七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簡記:單位工會無實權,糾正建議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