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基本規定
1、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應當堅持的原則
“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1)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
(2)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
(3)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4)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二、生產安全事故分級
1、事故定級的要素:人員傷亡的數量;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社會影響
2、通用事故分級規定:
事故等級 死亡人數m 重傷人數n 直接經濟損失c
特別重大 m≥30 n≥100 c≥1億元
重大 10≤m<30 50≤n<100 5000萬≤c<1億
較大 3≤m<10 10≤n<50 1000萬≤c<5000
一般 m<3 n<10 c<1000萬元
“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規
1、事故報告對象
(1)事故發生單位報告對象
現場人員——負責人——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1小時)
情況緊急,越級上報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報告對象
縣級安監部門——上一級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部門(2小時)
——本級人民政府
2、事故通知對象
同級公安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公會、人民檢察院
3、事故報告的程序
(1)對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的報告規定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越級上報)
(2)事故單位負責人的報告規定
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3)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的報告規定
① 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現場-主要負責人-縣級安監-市級安監-省級-國務院(1+2+2+2)
② 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現場-主要負責人-縣級安監-市級安監-省級(1+2+2)
③ 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現場-主要負責人-縣級安監-市級安監(1+2)
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⑤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4)地方人民政府的報告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接到其所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事故報告后,應當向其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5)事故的補報規定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4、事故報告的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5、接報后或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的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報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接報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四、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規定(管理中也為考點)
1、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權限 (一般規定,即分級調查)
特別重大事故: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特殊規定
(1)提級調查: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2)升級調查: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跨區域調查: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3、事故調查組的規定
(1)事故調查組的組成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2)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①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② 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③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④ 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⑤ 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3)事故調查組對有關問題的處理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應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4)事故調查組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時間(60+60)
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五、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的規定(建議背誦)
1、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
(1)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 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 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 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 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事故批復及其執行
批復:
對于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
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30+30)
批復的執行: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1、處罰規定
(1)行政處罰(警罰沒停,吊扣效,拘他)
設定了資格罰、財產罰和治安管理處罰三種形式。
①資格罰
對事故發生單位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
對事故發生單位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一般、較大事故,責任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重大、特大,責任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對提供虛假證明給事故發生單位的中介機構,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
②財產罰
事故單位的最高罰款可達500萬元;對事故單位的責任人最高罰款是其上一年的年收入。 ③治安管理處罰 主要針對阻擾事故調查行為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