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第四章:安全生產單行法律
考點——處罰設定權的立法配置
法律設定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行政法規設定。
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做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做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做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做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部門規章設定。
部門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做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
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訂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做出具體規定。尚未制訂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訂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