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與義務
權利
1、獲得安全保障、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得知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批評、檢舉和控告。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3、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
《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義務:
(1)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
(2)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3)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
(4)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