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第三章:安全生產單行法律
考點——火災預防的規定
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
《消防法》對消防設計文件的備案和抽查做出了規定,要求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另有規定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公眾聚集場所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
《消防法》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有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消防法》規定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主要包括:
(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訂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3)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1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5)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6)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安全管理
《消防法》規定了重點消防單位的確定方法及其應當履行的職責,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一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3)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4)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