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違法行為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法》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下列27種:
(1)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3)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4)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5)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6)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7)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8)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9)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10)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11)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12)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13)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14)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15)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16)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
(17)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18)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訂應急預案的。
(19)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20)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21)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22)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23)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4)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25)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26)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27)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
《安全生產法》對上述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法律責任分別是: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吊銷證照、關閉的行政處罰;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法》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下列7種:
(1)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3)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4)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5)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
(6)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
(7)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
《安全生產法》對上述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法律責任分別是:處以降職、撤職、罰款、拘留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法》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違法行為,主要是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安全生產法》對該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法律責任是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撤銷執業資格的行政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