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第三章:安全生產單行法律
考點——應急處置與救援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的應急處置措施
《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了十項措施:
(1)救助性措施,主要是對公民人身的救助。
(2)控制性措施,主要是針對場所的強制。
(3)保障性措施,主要是針對生命線工程系統。
(4)保護性措施,阻止事件蔓延傳播。
(5)調用急需的物資、設備、設施和工具。
(6)組織公民參與救援。
(7)保障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8)穩定市場的經濟性管制。
(9)維護社會穩定和治安的措施。
(10)防止次生事件和衍生事件的措施。
信息的發布:與傳播新聞媒體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客觀、公正地進行新聞報道。
應急救援: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縣級人民政府報告。